一、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高(五)字第1140138233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人體研究法第18條規定略以,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審查會,並公布其結果。審查會未經查核通過者,不得審查研究計畫;同法第5條規定,由研究計畫主持人擬定計畫,送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合格之審查會審查通過,始得為之。
三、旨揭名單業於衛生福利部網站(http://www.mohw.gov.tw)公告。有關經衛生福利部查核合格之審查會相關資訊,請逕至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網站查詢。
四、檢附114年度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暨受試者保護查核合格名單。